实习护士晒患者隐私照,律师:构成多重侵权,或面临刑事追责

  发布时间:2026-08-21 15:31:4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近日,一则朋友圈截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疑似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实习护士发布了一组产科手术现场的照片,其中一张未给患者打码,露出隐私部位。该帖目前已被删除。该朋友圈配文为“产科实习副本通关,望周知。”这 。

  近日,实习晒患私照事追一则朋友圈截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护士或面疑似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实习护士发布了一组产科手术现场的隐责照片,其中一张未给患者打码,律师临刑露出隐私部位。构成该帖目前已被删除。多重该朋友圈配文为“产科实习副本通关,侵权望周知。实习晒患私照事追”这位护士还在评论区内补充道,护士或面该患者患有乙肝。隐责

  8月14日,律师临刑院方通报称已终止该生实习资格,构成向患者及家属当面致歉,多重并对相关科室责任人严肃问责。侵权

实习护士晒患者隐私照,律师:构成多重侵权,或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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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护士晒患者隐私照,律师:构成多重侵权,或面临刑事追责

  公开未打码隐私照片及病史,实习晒患私照事追构成多重法律侵权

实习护士晒患者隐私照,律师:构成多重侵权,或面临刑事追责

  “实习护士将患者私处未被打码的照片与乙肝病史在朋友圈公开,在法律上构成了多重侵权。”广东方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梓蔚指出,涉事实习护士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这位护士将患者的手术照片甚至包含私密部位的照片未经任何处理发在朋友圈,这直接构成了对患者核心隐私的公开揭露。

  此外,涉事实习护士在朋友圈公开患者病史,侵犯了患者的个人信息权益。程梓蔚表示,患者的姓名、病情等均属于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特别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程梓蔚强调,乙肝病史属于法律上的敏感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医疗健康信息”明确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乙肝病史作为传染病史,直接关联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社会评价,毫无疑问处于最高保护等级。

  而《护士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种义务是全程、全方位的,不仅包括诊疗过程中不得随意谈论,更包括不得将患者的健康信息用于非诊疗目的,未经患者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实习身份不影响法律责任认定,或面临刑事追责

  涉事人员为实习护理学生,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这一身份会影响其个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吗?程梓蔚表示,即便涉事人员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也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责任认定,实习身份并不影响其承担的个人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层面,涉事人员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侵权责任主体之一。关于行政处罚,涉事人员虽未取得执业资格,无法“吊销”其护士执业资格,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其给予警告。同时,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从刑事追责层面来看,程梓蔚指出,涉事人员行为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便数量不足,若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涉事人员的实习身份在刑事定罪上没有任何豁免权。

  医院应对直接人员进行问责,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处分

  除了涉事实习护士侵权外,程梓蔚表示,医院对此事应作为首要赔偿责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人员在医院实习,受医院管理,其行为发生在工作场景中,医院难辞其咎。从医院的管理责任来看,医院内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认定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对医院处以警告、罚款,严重者甚至对相关科室负责人予以暂停执业等处罚,而医院内部则应根据院内规章制度等对直接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学校对此主要承担教育培养责任的缺失,应对涉事学生进行校内的相关纪律处分。

  患者可通过三种途径维权,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患者,遇到医护人员曝光隐私,应如何维权?程梓蔚指出,一般而言,患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维权:一是民事起诉,通过起诉医院或涉事实习护士,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二是向卫健委投诉,要求处罚医院和个人;三是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

  此外,程梓蔚强调,患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事件中患者的私密照和乙肝病史泄露,对患者造成的心理创伤和社会评价降低是显而易见的,而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后果(如阅读量、转发量)、侵权人获利情况以及本地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类似医疗隐私泄露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之间,特殊情况可能更高,但我们需要理性看待,法律更多是抚慰而非惩罚性天价赔偿。”

  二次传播者亦构成侵权,平台负有删除义务

  涉事人的朋友圈内容被截图曝光、转发、扩散后,首发者、转发者和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程梓蔚表示,对于截图首发者与转发者,如果这些人明知该内容侵犯他人隐私,仍然为了博取流量或看热闹而扩散,那么他们也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二次侵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转发量极大,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而网络平台负有“通知-删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怠于处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程梓蔚提醒,公众发现此类内容,千万不要“随手转发”,这会让自己从监督者变成侵权者。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截图固定证据,向平台官方投诉举报,同时向涉事医院纪检部门或当地卫健委进行举报。

  “这起事件是患者隐私保护的典型案例,患者隐私保护是医疗行业的法律底线。”程梓蔚强调,医护人员在手术、诊疗过程中拍摄工作照片,只能用于医疗会诊、疑难病例讨论、医学教学研究或经患者明确同意的存档。凡是涉及可识别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的拍摄,都必须事先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如果未经医院批准,随意在手术室拿手机拍摄任意工作场景,违反了医院的《手术室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医院完全可以依据内部规章给予警告、扣罚绩效等处分。此次事件为所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患者隐私权。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李润芳 实习生 李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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